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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首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地方性法规——《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施行。
该《条例》于今年6月2日由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首部关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黄南州加强“白色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黄南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学校、幼儿园应当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商品交易、文娱体育以及其他群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塑料制品废弃物的清理回收,防止乱扔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相关场所、经营者和餐饮外卖行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相关塑料制品。商场、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以及旅游、住宿、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餐饮外卖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销售、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违规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最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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